山东水利技师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次修订)
第二条 奖学金评定范围为具有技师学院全日制学籍的在校生。
第三条 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奖学金等级与标准
学生奖学金共分三个等级,按部别不同实行不同标准。
(一)预备技师和高级技工部:一等奖学金500元/人,二等奖学金3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元/人。
(二)中级技工部:一等奖学金300元/人,二等奖学金200元/人,三等奖学金100元/人。
其中五年制、六年制技师,前三年执行中级技工部的标准,后两年、三年执行高级技工部的标准;四年一贯制的高级技工班,前两年执行中级技工部的标准,后两年执行高级技工部的标准。
第五条 奖励比例
(一)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评定,奖励范围控制在班级总人数(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计入班级总人数)的15%以内。其中,一等奖学金占2%,二等奖学金占4%,三等奖学金占9%。当上述比例计算人数为非整数时,按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高等级奖学金人选空缺,其权重可增加到下一级。
(二)对于22人以下的小班,固定设置一、二、三等奖各一名,不再执行一等奖学金占2%,二等奖学金占4%,三等奖学金占9%的比例要求,以确保公平。
(三)对于各系短期组织的竞赛实验班,依据学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奖学金评定比例要向竞赛实验班重点倾斜”原则要求,将一、二、三等奖的比例提高一倍,按照一等奖学金占4%,二等奖学金占8%,三等奖学金占18%执行,奖励范围控制在班级总人数(不参加考试的学生,不计入班级总人数)的30%以内。
(四)参加顶岗实习的毕业班级和本学期参加校外跟岗实习的班级不参加奖学金评定。
第六条 获奖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优良。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学苦练,学习成绩优良。
(三)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文体活动,成绩显著。
(四)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考试各科成绩不低于85分或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4.0以上(含4.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考试各科成绩不低于75分或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以上(含3.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期考试各科成绩不低于65分或学期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以上(含2.0)。
根据本学期班级内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依据先后次序按照奖学金评定比例确定一、二、三等奖。参加各类知识、文体、技能大赛、创新创业大赛并取得名次的学生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一)当学期有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二)当学期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三)当学期有违纪行为,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八条 评定程序
(一)评定工作以行政班级为单位进行,由辅导员进行初评,并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奖学金申报表》,经学工组长签字审核后,以学工组为单位报学生处。
(二)学生处对各班级申报的获奖人数比例、奖学金等级、各科成绩、违纪行为等进行审核,汇总拟获奖学金学生名单。
(三)学生处完成审核后,由教务处对各科成绩和平均学分绩点进行复审,监察室对班级申报人数比例和评选程序进行复审后,并出具意见。
(四)学生处对复审后无误的奖学金发放名单、发放金额和发放请示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五)院长办公会批准后,辅导员组织获奖学生填写《奖学金发放表》。学工组汇总后报学生处统一汇总,经学生处负责人、分管领导、院长签字后转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学金发放到学生资助卡(银行卡)。
(六)获奖学生填写《学生奖学金奖励审批表》,并放入个人档案中。
第九条 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撤销其获奖称号,追缴已发放的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生奖学金纳入学院预算,由学生处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由财务处平衡后纳入学院预算,从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科目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2020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原《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鲁水技师院字〔2018〕16号)同时废止。